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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世仿、黄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小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世仿,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黄雄,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执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5年5月26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世仿(44162319681004****)在中国农业银行河源连平县支行帐号中的存款7700至本院的指定帐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