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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马卫卫与高治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卫卫,高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22号申请执行人马卫卫,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治平,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马卫卫申请执行高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6244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马卫卫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02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小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