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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苏成喜与梁余海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余海,苏成喜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余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成喜。上诉人梁余海因与被上诉人苏成喜典当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通知,上诉人梁余海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是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义务,上诉人梁余海虽然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道仕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秋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