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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民初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甲与黄乙、黄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黄乙,黄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浔民初字第4651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曹旭成,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乙。被告黄丙。原告李甲与被告黄乙、黄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由审判员梁海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庆锋和人民陪审员吴永芬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李珊珊担任记录。原告李甲的委托代理人曹旭成,被告黄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乙经本院公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日,原告租赁被告坐落于桂平市西山镇城西街的一幢房屋经营足浴。该房屋之前被告也是租赁给他人经营足浴。原告接手后没有进行过装修,只是粉刷一下墙面。当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租期二年即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止。合同期间,原告按时支付租金,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原告不再续租,不但对房屋进行清理干净,对墙面进行粉刷,也按被告的要求对一些有磨损的门锁、水龙头进行更换,包括空调孔也进行了堵塞,这些都是被告的过份要求,但原告为了要回押金,也都做了。但是,被告还是不把押金l万元退还给原告。被告还要求原告为其拆除前租赁者所装置的间隔墙,原告只好雇请工人花了3000元拆掉,但被告还是不把押金退回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不把押金退给原告是毫无理由的。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返还租房押金10000元给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无因清理前租赁者的间隔物而开支的经济损失3000元给原告。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欲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房屋出租合同》,欲证实原、被告的租赁关系;3、《押金收据》,欲证实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万元。被告辩称,一、原告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请求返还押金。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的约定,原告应按约定履行其义务:1、粉刷干净房屋墙上的污渍;2、粉刷干净楼板天花;3、铲除其为经营足浴而在部分墙角贴的约l米多高的瓷砖;4、处理好打有钻孔的地板;5、维修好损坏的房门;6、在墙脚打孔装排水管要恢复原状。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其则无权请求返还押金。二、原告清理租赁房屋,属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并未构成对被告事务的无因管理,且无证据证明其认为构成无因清理的经济损失为3000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现场《相片》14张,欲证实:1、原告未铲除其为经营足浴而在被告的房屋部分墙角贴的约l米多高的瓷砖;2、拆线槽及空调的地方,留有污迹没有粉刷;3、房门破损;4、在墙脚打孔装排水管及在地板钻孔未恢复原状。本院依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租赁房屋现场照片13张。经过开庭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制作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10月1日,两被告(甲方)与原告李甲(乙方)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桂平市西山镇城西街的房屋(一至六层)出租给原告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止,月租金450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被告支付押金10000元;第六条约定:“租用期间乙方必须保持房屋及甲方留给乙方使用的一切物品的完好无损”、“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一切物品损坏或因使用不慎造成排污设施堵塞的,乙方必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第十条约定:“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把所租楼层卫生清理干净,房屋墙上有污渍的须粉刷干净方可领取押金。否则甲方有权不返还押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原告于2012年8月8日已向被告黄丙支付租赁押金10000元。2014年10月1日合同到期后,原、被告未再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因被告未返还押金10000元给原告,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的房屋于2006年3、4月份建好一般装修,被告没有居住就租给案外人经营浴足。案外人根据经营浴足的需要,在被告的房屋部分墙角贴有约l米多高的瓷砖,装空调和在墙脚打孔装排水管及在地板钻孔等。经本院现场勘验,租赁房屋部分墙角贴有约l米多高的瓷砖,并打孔装排水管,部分地板钻孔,部分房门脚受潮发霉、霉烂,门锁磨损,拆空调的地方留有痕迹没有粉刷,一楼厨房尚有垃圾,没有清理干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返还的房屋租赁物是否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的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被告应否归还租房押金1万元给原告?2、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清理前一手租赁者的间隔物经济损失3000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承租人的义务为依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本案租赁房屋系2006年3、4月左右装修,租赁物经过将近9年使用后,必然产生一定程度的合理的损耗。原告接手继续经营浴足,部分房门脚受潮发霉、霉烂,门锁磨损、楼板天花变色等系正常自然损耗,出租人不能以此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初,案外人在租赁房屋部分墙角贴有约l米多高的瓷砖,并打孔装排水管,在租赁房屋部分地板钻孔,被告当时未提出异议,视为被告同意上述行为的实施工。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铲除部分墙角贴的约l米多高的瓷砖,处理好打有钻孔的地板,墙脚打孔装排水管地方恢复原状,被告这些要求,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接手继续经营浴足,没有擅自转租,没有进行改建、扩建或破坏房屋结构等的行为,原告是合理使用租赁物,故本院认为原告返还租赁房屋时房屋状态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告虽系合理正常使用租赁房屋,但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第十条:“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把所租楼层卫生清理干净,房屋墙上有污渍的须粉刷干净方可领取押金”的约定。根据现场勘验,拆空调的地方留有痕迹没有粉刷,一楼厨房尚有垃圾,没有清理干净,本院酌情在租房押金中扣减2000元,故被告黄乙、黄丙应返还租房押金8000元给原告。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的问题,根据原告自述,原告为了要回押金,拆除前手租赁者所装置的间隔墙,应视为原、被告达成协议,而且,原告清理租赁房屋,属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原告诉称,雇请工人花了3000元拆除前租赁者所装置的间隔墙,要求被告赔偿,证据不充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乙、黄丙应返还租房押金8000元给原告李甲;二、驳回原告李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甲负担26元,由被告黄乙、黄丙负担100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海莉审 判 员  郑庆锋人民陪审员  吴永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