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302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爱兰。被告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丽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