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范光明、刘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范光明,刘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地址,张店区人民西路32号。被执行人范光明。被执行人刘树梅。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范光明、刘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5339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张法执字第5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何会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