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雷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明,男,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身份证号码×××611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2000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5月21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3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雷明当庭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本院于次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代理检察员张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雷明在佛山市禅城区文昌西路佛山火车站公交站台附近,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徒手扒窃其放在挎包里的四个红包(内共有现金人民币120元)。得手后,被告人雷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上述红包发还给被害人李某。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雷明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巡逻警察大队机动中队提供梁某贩卖毒品的线索,公安人员据此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河宕村一出租屋抓获梁某。2014年10月3日,梁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月7日,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00)昆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8)佛禅法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被扣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诊断证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的相关法律文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雷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是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雷明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明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一个月又十六天,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咏梅审 判 员 金淋云人民陪审员 黎建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