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二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二初字第663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郭经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