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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行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环寅、韦光荣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寅,韦光荣,环罗英,周锁发,孙冬生,张广年,刘国珍,环荣平,环燕云,环燕军,环道红,环红梅,葛青华,葛瑞生,环家庆,丁安芹,丁少右,环东扣,席梅顺,环和平,环锁平,环建国,环冬娣,环金太,田翠林,吴根仙,环和生,环道福,环锁根,周壮青,环国平,赵竹生,环锁扣,周锁付,周壮哎,环佳福,环小平,赵建明,赵小平,赵建中,席世洪,赵航生,赵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经行诉初字第00005号起诉人环寅。起诉人韦光荣。起诉人环罗英。起诉人周锁发。起诉人孙冬生。起诉人张广年。起诉人刘国珍。起诉人环荣平。起诉人环燕云。起诉人环燕军。起诉人环道红。起诉人环红梅。起诉人葛青华。起诉人葛瑞生。起诉人环家庆。起诉人丁安芹。起诉人丁少右。起诉人环东扣。起诉人席梅顺。起诉人环和平。起诉人环锁平。起诉人环建国。起诉人环冬娣。起诉人环金太。起诉人田翠林。起诉人吴根仙。起诉人环和生。起诉人环道福。起诉人环锁根。起诉人周壮青。起诉人环国平。起诉人赵竹生。起诉人环锁扣。起诉人周锁付(曾用名周锁富)。起诉人环锁扣,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58********,汉族,住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中新村1区**幢***室。起诉人周壮哎。起诉人环佳福。起诉人环小平。起诉人赵建明。起诉人赵小平。起诉人赵建中。起诉人席世洪。起诉人赵航生。起诉人赵春生。诉讼代表人环寅、周锁富周锁付、环锁扣(1949年生)、环锁扣(1958年生)、赵小平。本院于2015年6月13日收到起诉人环寅等44人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镇江大港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环寅等诉称:1997年4月22日镇江大港经济开发区征地事务所与起诉人所在的大港宏成村环湾村民小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应给付起诉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但是至今被告都未给付上述费用。2014年起诉人集体上访,被告镇江大港街道办事处将2012-2015年三年期间的土地补偿费利息结算给起诉人。被告不履行协议,不给付村民应得的补偿费,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征用土地协议书,给付起诉人土地补偿费1028927.59元和安置补偿费1150029.56元及利息9805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从协议本身看,本案中1997年原大港宏成村环湾组与大港开发区征地事务所签订征用土地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合议行为,并非行政决定。起诉人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从起诉人主体资格看,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安置单位,起诉主体应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安置单位,即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安置单位不起诉,也应该由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能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5份征用土地协议书,44名起诉人并未超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起诉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从起诉期限看,起诉人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事宜于2014年集体上访,此时即应当知晓原征地协议的相关内容,起诉人于2015年6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环寅等44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平波审 判 员  蒋 平代理审判员  何 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贝(附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