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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必发诉被告穆克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必发,穆克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张必发,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承德,男,1941年12月29日生。被告穆克仁,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原告张必发诉被告穆克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斌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必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承德、被告穆克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必发诉称:2014年4月8日,被告穆克仁找其新建三间二层小楼房,并签订建房协议一份,后因所在社区未批准建造二层,双方商定仅建一层。房屋建成通过验收后,双方于2014年9月3日结算,穆克仁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其10600元。因至今穆克仁仍拖欠款项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穆克仁立即支付其建房款10600元。被告穆克仁辩称,房屋建成后,因案涉房屋存在的漏水、起砂等质量问题系原告张必发施工工艺不佳造成,现要求张必发承担相应维修责任后,其愿支付欠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原告张必发(乙方)与被告穆克仁(甲方)签订建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二、本工程在新基地盖三间二层,初算166.5平方,每平方按460元…房子盖好后,按实际面积丈量为准…四、新房门有甲方自己安装,阳台有甲方自己安装,水泥每平方1包,如果要求质量好,水泥甲方自己买。五、新房一层3.2米,二层2.8米,粉刷:内粉压光,外粉拉毛…九、付款方式:开工先付叁万上一层楼板付壹万,主体付贰万,余额付房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案涉房屋因故只能建造一层。2014年9月3日,被告穆克仁向原告张必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张老板盖房款壹万零陆佰元整。欠款人穆克仁,201年9.3”。关于被告穆克仁辩称的案涉房屋存在漏水、起砂等质量问题,原告张必发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质量问题系案涉房屋未建造上面一层及未做防水造成的,因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建造防水事宜,其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穆克仁坚持辩称该质量问题系张必发施工工艺不佳造成,经本院释明,穆克仁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协议、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必发为被告穆克仁建造房屋,穆克仁未能及时给付房屋建造款,应承担纠纷责任,故对张必发要求穆克仁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穆克仁辩称的案涉房屋存在的漏水、起砂等质量问题系因张必发施工工艺造成,因穆克仁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克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必发价款10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被告穆克仁负担(此款已由张必发垫付,穆克仁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朱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戴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