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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戴旭东与林志彬、俞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旭东,林志彬,俞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戴旭东,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志彬,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俞淑华,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旭东与被告林志彬、俞淑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旭东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寅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