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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连生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冯福建、冯尚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负责人张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福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尚春,男。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冯福治,男。上诉人张连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连生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连生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连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张连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毅代理审判员  张文生代理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田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