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力与刘武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刘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张力,女。被执行人刘武鹏,男。申请执行人张力与被执行人刘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625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30日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给付借款之日的利息)并承担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298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武鹏名下灰色小型轿车一辆以及白色小型汽车共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武鹏名下有车牌为灰色小型轿车一辆以及白色小型越野客车共两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