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覃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覃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周某甲,务工。原告覃某与被告周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小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诉称,2009年11月,原、被告在深圳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南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现小孩随被告父母在南漳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从2011年后被告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4月原告再次怀孕但因不想要二胎便去医院进行流产手术,事后遭到被告的埋怨,双方矛盾加深。为此,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周某乙跟随被告生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原、被告在深圳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南漳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闹。2012年4月原告再次怀孕并做了人流手术,为此,双方矛盾加深。后原告遂于2015年4月20日诉至本院城关人民法庭,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领取的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共同生育一子,婚后虽为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但夫妻间吵架是难免的,并不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只要彼此多关心、多交流、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希望。且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为了子女健康成长及家庭和睦幸福,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未能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缺席):驳回原告覃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章豆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