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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波与房锡臣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波,房锡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徐波。被执行人房锡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波与被执行人房锡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商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瑞    亮审判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张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修    仕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