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滕建利与西安弘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滕建利。被执行人:西安弘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滕建利与被执行人西安弘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2811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滕建利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为滕建利补缴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936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弘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弘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全部案款及执行费,案款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关于缴纳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一项,本院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1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