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春芹、吕爱珍与杨聿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春芹,吕爱珍,杨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民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芹,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爱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金生、李涛,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聿庆。再审申请人王春芹、吕爱珍与被申请人杨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春芹、吕爱珍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仅举出一份证明书来证实与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原审法院并未查明“借款”资金的交付情况,双方所谓的借款合同是未生效的,未生效的借款合同,债务人无还款义务。申请人提交的录音作为本案中至关重要的证据,一、二审法院未经法定程序进行质证,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举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请求撤销(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2月7日出具了“今借现金陆万陆千元整”的借据,被申请人对借款的交付情况作了合理的说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且在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已经认可自2013年2月7日出具66000元借款证明后,没有再偿还被申请人借款,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在一审中,再审申请人虽然提出了录音鉴定申请,但在一审法院二次传票传唤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王春芹、吕爱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芹、吕爱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学博审判员 李敬迎审判员 秦华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