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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行审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与杨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审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枫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郑岳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林,系台州市椒江玛萨丝理发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杨林卫生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9日对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岩屿路158号被申请执行人杨林经营的台州市椒江到萨丝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3名直接为顾客从事染发、剪发、洗发等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逐于2014年12月8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台椒卫公罚(2014)6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警告、罚款1500元。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12月9日送达至被申请执行人,该决定现已生效。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台椒卫公罚(2014)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审 判 员  陈欢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