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建设与张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562-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如下义务:1.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本息45000元;2.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担申请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张某某一直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的银行存款元(具体情况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的银行存款元(具体情况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平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新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