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新源与李世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源,李世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14号原告刘新源。被告李世琼。委托代理人王恩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新源与被告李世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源、被告李世琼的委托代理人王��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刘新源诉称,2012年4月起,被告李世琼以做生意、进茶叶、进服装货物等为由,多次从原告处借钱,一共从原告处借得6万余元,约定原告儿子结婚时连本带息一并归还。时至今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5000元、利息5000元。诉讼中,原告表示只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1300元。被告李世琼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被告从未借原告的钱,也没有所谓约定利息的说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新源为证明被告李世琼向其借款,提供其二人之间谈话录音加以证明。录音中,刘新源“一共借给你多少了,阿有4万了”,李世琼“4万多一点”。刘新源“我最好你借的钱早点给我就好了,我就定心了,到现在不定心,你20几号?22号?”,李世琼“估计25、26号给你”,刘新源“你大约给我多少?”,李世琼“我看了,四万一千三百元”,刘新源“你说给我看单子的呢?”,李世琼“单子没带过来”。被告方称录音中的声音是否李世琼本人的无法确认,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申请司法鉴定。上述事实,有录音资料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尽管原告刘新源与被告李世琼之间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谈话录音,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曾向原告借款41300元并承诺归还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13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世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新源借款4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新源负担318元,被告李世琼负担45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