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浦桂芳、张伟、黑龙江世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浦桂芳,张伟,黑龙江世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代表人姜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浦桂芳,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6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世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文,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浦桂芳、张伟、黑龙江世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17771.74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8463元、案件受理费49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