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高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德功与杨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功,杨守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王德功,男,194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守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功与被告杨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明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