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忠信与冯伟荣、鲁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信,冯伟荣,鲁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723号原告:陈忠信。被告:冯伟荣。被告:鲁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信与被告冯伟荣、鲁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信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日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