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施发田与夏春勇、程振佳、李海辉、青岛嘉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发田,夏春勇,程振佳,李海辉,青岛嘉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施发田,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姜秀权,胶州群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春勇,男,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程振佳,女,汉族,住青岛市。被告李海辉,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青岛嘉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开发区千智广场708号。法定代表人程振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发田诉被告夏春勇、程振佳、李海辉、青岛嘉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发田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发田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