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828号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孙原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连启,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彭刚。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0元,由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