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横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厉经训与王伟卿、厉梅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经训,王伟卿,厉梅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706号原告:厉经训。被告:王伟卿。被告:厉梅娟。原告厉经训与被告王伟卿、厉梅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付清水泥款1013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二被告为建造位于东阳市横店镇横祥村的房屋的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水泥。经核算,二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10130元。欠款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卿、厉梅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厉经训水泥款10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由被告王伟卿、厉梅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