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文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居物业),住所地在本区浦珠北路110号-18。法定代表人许月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华、孙燕,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文明,女,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原告欢居物业与被告陶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咏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欢居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孙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欢居物业诉称,被告系南京市浦口区桥北花苑(施工建设项目名称为“江岸名城二组团”)小区业主。2009年6月29日,原告与南京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桥北花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合同期限自2009年6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被告陶文明系桥北花苑小区业主,拖欠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费共计3556.2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于2014年6月8日、7月20日发出催收物业费用的律师函,但均无果。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陶文明支付物业管理费3556.2元及违约金177.8元,承担诉讼费。被告陶文明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南京市浦口区桥北花苑,施工建设项目名称为“江岸名城二组团”。被告陶文明所有的江岸名城二组团3幢3单元205室以及3幢1单元201室房屋现更名为浦口区江山路9号和天下家园18幢3单元205室及1单元201室,两套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95.51平方米、89.71平方米。2009年6月28日,南京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欢居物业(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原告欢居物业为座落于浦口区大桥北路20号的江岸名城二组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09年6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合同约定,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按���交数额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欢居物业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根据南京市浦口区物价局的批复,南京市浦口区江岸名城二组团小区物业管理住宅公共服务费标准按0.96元/月/平方米收取。被告陶文明拖欠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物业费,即95.51平方米×0.96元/平方米/月×20月+89.71平方米×0.96元/平方米/月×20月=3556.2元。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交物业费未果。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按5%给付违约金177.8元(3556.2元×5%)。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南京市浦口区物价局浦价发(2011)13号批复、南京市浦口区物价局浦价发(2013)25号批复、催交物业服务费用的律师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欢居物业为被告陶文明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陶文明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物业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5%给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南京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欢居物业(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按应交数额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陶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证据未予反驳,也未提交反证,应视为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556.2元及违约金177.8元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欢居物业物业费3556.2元、违约金177.8元,合计37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陶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