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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79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干耀兵,浠水县散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原告潘某因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6月2日开庭,但开庭当日原告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