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79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干耀兵,浠水县散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原告潘某因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6月2日开庭,但开庭当日原告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