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潘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才厅。被告:洪某,居民。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中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才厅、被告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潘某乙。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尤其被告有赌博恶习,多次被派出所抓获并拘留。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未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对儿子不闻不问,儿子都是由原告及父母一手带大。由于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4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当庭判决不准离婚。可是判决后,双方一见面就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特再次起诉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潘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能力时止,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洪某辩称:1、原告称答辩人多次被派出所拘留不是事实,是答辩人为了自己跟儿子生活所需开办了棋牌室,被人举报,而不是因赌博被拘留;2、儿子不是原告父母带大,且原告经常与答辩人吵架;3、答辩人身体不好,有轻度抑郁症,希望能在身体医治好之后再协商离婚。综上,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潘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原告潘某甲曾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4)台天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14)台天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标准。原告虽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双方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只要今后多沟通、相互体谅,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多为儿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原、被告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甲要求与被告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中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