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单朝会、爨同寿诉任武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朝会,爨同寿,任武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单朝会,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爨同寿,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任武耀,男,汉族,1949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尤长林,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单朝会、爨同寿因与被告任武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朝会、爨同寿撤回对被告任武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单朝会、爨同寿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审 判 员 曹金晶人民陪审员 于佳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