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城商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与陈艳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陈艳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商初字第00090号原告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林法。委托代理人瞿忙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新。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艳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2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瑜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