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董金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董金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负责人:孙振军,该行行长。地址: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国军,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国双,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董金宝,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被告董金宝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于2015年6月4日以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