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秦宗宁与刘少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秦宗宁。委托代理人秦昌任,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振光,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达。委托代理人胡大持,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宗宁与被告刘少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宗宁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宗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秦宗宁负担。审判员李桂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韦祖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