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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谭华彬与杭州江豪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华彬,杭州江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28号原告:谭华彬。委托代理人:万有政。委托代理人:侯翠兰。被告:杭州江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华彬诉被告杭州江豪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华彬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江豪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华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华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谭华彬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穆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