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谢贵、唐山新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谢贵,唐山新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213号原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20号。法定代表人:解仁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贵,1987年6月18日。被告:唐山新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薛晋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贵、被告唐山新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72.5元。审 判 长 董 峰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安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