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4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思龙与胡志铭、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龙,胡志铭,胡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606号原告陈思龙,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金助、吕菲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铭,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胡志强,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龙与被告胡志铭、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思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祥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