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思龙与胡志铭、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龙,胡志铭,胡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606号原告陈思龙,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金助、吕菲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铭,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胡志强,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龙与被告胡志铭、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思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祥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