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顾津利与孟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津利,孟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293号原告顾津利。被告孟宪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津利与被告孟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少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