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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顾津利与孟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津利,孟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293号原告顾津利。被告孟宪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津利与被告孟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少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