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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恢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左莉英,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0)枞民一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左莉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莉英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左莉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莉英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