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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执字第00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190-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董事长。被执行人罗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履行本院(2013)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