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太原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瑞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瑞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太原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南路80号创享天地12层。法定代表人李命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嘉馨,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瑞英,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瑞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原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6元,由原告太原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全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