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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元江与孙佃春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江,孙佃春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孙元江,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孙佃春,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孙元江诉孙佃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元江负担。审判员  张进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