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俊和与孟向阳账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和,孟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28号申请人高俊和,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个体户。被申请人孟向阳,男,汉族,系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杭锦旗分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向阳6228***************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 张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