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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杜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厦门市,中专文化,无业。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5月5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被害人近亲属苏某云、林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酒后超速驾驶闽D×××××号轿车与被害人蔡某驾驶的闽D×××××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蔡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杜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10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驾驶证等书证、证人杜某乙等人证言、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醉酒驾驶车辆且超速行驶,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酒后超速驾驶闽D×××××号轿车沿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高架桥贞庵村路段时,与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蔡某驾驶的闽D×××××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蔡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杜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1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害人蔡某系头部及胸腹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甲醉酒驾驶车辆且超速行驶,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在该事故中没有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不负该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上述事实有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民事裁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120出警记录等书证,证人杜某乙、朱某、林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杜某甲供述和辩解,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自首,并自愿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牟燕人民陪审员周毅芳人民陪审员薛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张小静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