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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黄翠容、吕志明、吕勇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黄翠容,吕志明,吕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18楼04、05号。组织机构代码:58755523-1。法定代表人简明仁,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天府新区视高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2112876-0。法定代表人黄翠容,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翠容,女,生于1954年7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吕志明,男,生于1952年7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吕勇君,男,生于1979年8月2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480号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黄翠容、吕志明、吕勇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法院另案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理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5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23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泳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