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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周营国与蓟县西龙虎峪镇蔡二庄村民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营国,蓟县西龙虎峪镇蔡二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139号申请执行人周营国,农民。被执行人蓟县西龙虎峪镇蔡二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高强,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营国与被执行人蓟县西龙虎峪镇蔡二庄村民委员会(2014)蓟民初字第3490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了部分租赁费,其余应付款尚未到期,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3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