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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江市巾帼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巾帼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黄德元,袁佩华,黄涛,范莉,王蓼,金菊,陆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巾帼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桥南堍8号望城名门花园1幢06号。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交通南路。法定代表人王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法定代表人陆勇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上元街。法定代表人黄德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德元。被执行人袁佩华。被执行人黄涛。被执行人范莉。被执行人王蓼。被执行人金菊。被执行人陆勇军。原告吴江市巾帼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德元、袁佩华、黄涛、范莉、王蓼、金菊、陆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吴江商初字第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德元、袁佩华、黄涛、范莉、王蓼、金菊、陆勇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巾帼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70830.7元,执行费6825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现因它案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华伦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工业房产及土地。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的工业厂房及土地委托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3年3月18日吴江法院对上述房屋土地依法予以查封进行优先受偿,另查明,本案所述房地产,因涉案众多被本院多次查封,首查封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2013年9月16日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苏房地估价(2013)第169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苏州华伦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774.50平方米价格为6543968元,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9897.16平方米价格为27505751元,无证房屋建筑面积为9.9平方米价格为6025元、地上附着物价格428903元,总计34484647元。2013年9月30苏州恒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苏州华伦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内配、变电设施进行评估得价191000元。法院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相关权利人,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2013年9月27日执行人员前往该处张贴执行公告,要求承租人限期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租金支付凭证。后经查实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现租赁给18个个人或单位,其中包括2013年3月18日法院查封后仍将该房屋租赁给9位承租人。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11月7日、11月25日进行三次拍卖,均无人应拍,法院在拍卖时已经告知该房屋存在租赁权,属带租赁权拍卖。2013年12月9日执行人员向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权利人告知该房屋部分存在长期租赁合同及查封后非法出租行为,致使该房产无法拍卖变现,但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2013年11月26日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该房地产进行变卖,2013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对该房地产进行变卖,并告知房地产存在租赁情况,吴江市星龙纺织有限公司以变卖保留底价23000000元竞得。2013年12月23日李云等21人申请执行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人工资1244685.76元,并于2014年1月15日以评估、拍卖、变卖过程中没有除去影响标的价值的租赁合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评估并重新拍卖,撤销原来变卖行为。另查21位工人工资案件由吴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裁决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12月23日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工资案件属于劳动部门仲裁案件,当时执行人员并未掌握该案件的存在,故在评估、拍卖、变卖过程中未告知相关权利。2014年1月17日本院裁定异议人李云等21人的执行异议成立,撤销对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同里同兴村的土地和厂房的变卖,待租赁瑕疵去除后,重新进行评估拍卖。故本院于2014年2月8日撤销变卖。2014年6月20日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去李荣根与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2014年6月6日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解除李根对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的占有(分别为华伦企业大厂房一层、华伦油脂罐装车间及向北空地)。除去2014年6月20日除去苏州拓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5日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苏州拓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的占有。除去2014年6月26日黄斌与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解除黄斌对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的占有。2014年11月24日、12月21日、2015年3月17日三次拍卖均流拍。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多起。现李荣根、黄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对执行异议裁定书不服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本院分别已立案受理,正在诉讼过程中。原评估报告已过期需重新对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进行评估。目前对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土地不宜处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吴江商初字第057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完毕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龙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