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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第1200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住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苏闪闪,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某乙,男,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陈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俊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