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第1200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住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苏闪闪,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某乙,男,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陈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俊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