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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雪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雪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1082号罪犯张雪里,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宁刑初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雪里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雪里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雪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雪里减去有期徒刑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