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5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宏才与被执行人谷开宏、李玉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宏才,谷开宏,李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5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宏才,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谷开宏,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李玉先,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朱宏才与谷开宏、李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玉先房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理,其他经申请执行人朱宏才对被执行人谷开宏、李玉先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谷开宏、李玉先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