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国胜与项国泳、黄碧如、项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胜,项国泳,黄碧如,项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李国胜,男。被告:项国泳,男。被告:黄碧如,女。被告:项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胜诉被告项国泳、黄碧如、项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元,由原告李国胜负担。审 判 长 梁胜光代理审判员 李土群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超华 来自: